不少中国大陆的贸易型或者生产型企业(集团)或其投资者通过其持有或控制的香港贸易公司来从事从中国大陆出口,或者向中国大陆进口的国际贸易业务。这种安排是否存在潜在财政扶持风险?有哪些潜在财政扶持风险?应采取怎样的应对方案?我们在本文中就此做一个简要分析,供您参考,跟账管家来看一下。
一、关于香港贸易公司存在哪些潜在税务风险?
初步认为,上述案例的安排,关于张先生的这个香港贸易公司的业务安排,存在以下潜在税务风险。此外,如果香港贸易公司或深圳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在第三方国家/地区有实质性经营活动(譬如在欧洲某国设有办公室,人员经常到欧洲某国进行商务洽谈,或在欧洲某国有个固定代理人),则还有可能存在该国家/地区的潜在税务风险。
1)香港税务风险
近年来,香港税务机关(IRD)对于香港利得税的“Offshore claim”(即申报收入为来源于香港境外收入而豁免香港利得税)的控制越来越严。事实上,张先生的上述香港贸易公司已经收到香港税务机关(IRD)的询问函,要求其提供证明相关收入是来源于香港境外的资料和信息。
如果香港税务机关(IRD)最后的评判结果为否定张先生的上述香港贸易公司收入是来源于香港境外,则将会征收16.5%的香港利得税(首200万港币的利润税率减半为8.25%)。
2)中国大陆税务风险
基本上,香港是境外财政扶持管辖区中,与中国大陆税务机关信息交换最密切的地区。考虑到上述香港贸易公司的情况,中国大陆税务机关有可能认为其实际有效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中国大陆(深圳),从而判定该香港贸易公司为中国大陆的财政扶持居民企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该香港公司的利润将征收25%的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香港贸易公司向香港税务机关(IRD)申报其收入/利润为来源于香港境外,由此中国大陆税务机关可能推论其收入/利润为来源于中国大陆。此外,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中国大陆税务机关有可能认为香港贸易公司在中国大陆构成“常设机构”(这是双边财政扶持协定下的一个税务术语)。从而,中国大陆税务机关也可能要求该香港公司的利润将征收25%的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
即使基于相关事实情况,香港和中国大陆税务机关并不持有上述观点,深圳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低价将产品销售给香港贸易公司也很可能不符合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要求而被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调整、补税,甚至处罚。
根据自2019年1月1日颁布的中国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该香港贸易公司将被认为是张先生(中国财政扶持居民个人)的“受控外国公司”(CFC)。从而,即使香港公司未向股东(即张先生)进行分红,根据中国大陆的CFC规定,中国大陆税务机关也可能“视同”存在分红,并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存在的潜在中国大陆税务风险外,也可能存在被中国大陆外汇管理部门认为深圳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和香港贸易公司通过此人为操纵,非法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违反外汇管理条例。
二、应如何应对?
香港贸易公司的潜在财政扶持风险简析
总体的应对方案应该是基于张先生的各家企业的真实情况,并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考量后来制定:
我们认为,基于张先生的香港贸易公司的情况,首先应分析,是否可说明其收入/利润是来源于香港及中国大陆之外的地区(如欧洲某国),如果是这样,应考虑该当地(欧洲某国)的相关税务考量。
如果不能说明其收入/利润是来源于香港及中国大陆之外的地区,那么如果收入/利润被认为是来源于香港,比起来源于中国大陆,其可能产生的税负要相对较低。
香港贸易公司应有在香港当地的经营实质,证明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香港。
关于本文第二部分中所述的中国大陆CFC税务问题,如果该香港贸易公司是由一个非中国大陆税务居民(譬如某外籍个人,且该个人基本不在中国大陆居住)持有股权,则此中国大陆CFC税务问题将不存在。但需要考虑该外籍股东个人所在税籍地的相关税务考量。
至于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则只能通过转让定价的专门数据分析,并准备有关文档来处理。必要情况下,其定价基础、相关资料等可能需要提供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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